根據勞基法第14條,只要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,勞工可不用事先通知就終止契約。常見像是薪資未給、職場暴力等,都屬於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,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保障自身權益。
勞工如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?
勞工如何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?簡單來說,只要不是你自己主動提離職,而是公司那邊出了問題,像是關廠、搬廠、縮編、經營不善、災害停工、甚至公司解散或破產等等,導致你被迫離開工作,這都算是「非自願離職」,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付勞工「資遣費」。

另外,有些情況就算是你自己開口提離職,只要是因為老闆違法或公司出問題,你一樣可以主張是非自願離職。
例如,老闆沒付薪水、故意隱瞞勞動條件、對你有暴力或羞辱行為,或是讓你在對健康有害的環境下工作卻不處理,這些都可以依照《勞基法》第14條來認定,只要你是因這些原因走的,也屬於非自願離職。
勞基法第14條非自願離職定義
勞基法第14條的意思很簡單,如果老闆有一些比較誇張或嚴重的行為,勞工是可以「馬上走人」的,不用提前講、不用提前通知。以下這幾種情況,你可以立刻離職,還不算自願離職喔!
| 勞基法第14條非自願離職定義 | 說明 |
| 第一項第一款 | 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|
| 第一項第二款 | 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|
| 第一項第三款 |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|
| 第一項第四款 | 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,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 |
| 第一項第五款 |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|
| 第一項第六款 |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|
第一,如果老闆在簽勞動契約的時候就說謊,讓你誤會,結果進公司才發現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,這種情況你可以直接離開。
第二,老闆、老闆家人或是主管對你動手打人,或者用很羞辱、很誇張的方式對待你,這種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,也可以馬上解約。
第三,如果你的工作內容會影響健康,比如工作環境太差、空氣不乾淨、有毒有害等,你有跟公司反映過但對方都不理會、不改善,那你也可以主動離開。
第四,如果老闆、主管或同事有法定傳染病(像是肺結核、流感之類),而你每天跟他們共事會有傳染風險,甚至嚴重影響你的健康,那你也有權選擇離職。
第五,老闆如果沒照合約付你薪水,或是用件計酬卻都不給你工作做,害你沒收入,這也算重大違約,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。
第六,只要老闆違反合約內容或勞工法令,導致你權益可能受損,也符合立即離職的條件。
要注意的是,如果是「第一點」和「第六點」這類的情況,你必須在發現問題後的30天內提離職;如果是「老闆打你」或「有人得法定傳染病」這類狀況,而公司已經處理好(比如解除暴力主管的職務,或那個人生病後已接受治療),那你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離職了。
總之,如果你是在以上這些狀況下離職,不但合法,還會被認定是「非自願離職」,未來申請失業補助或轉職也比較有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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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(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),案例中公司幫員工報勞保的薪資,明明實際上領得比較高,卻少報、報低了,這種做法已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,也可能會影響到員工將來請領保險給付(像是勞保年金或職災補償)的權益。
所以員工發現後,根據《勞基法》第14條第1項第6款,也就是「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」的規定,有權不用事先通知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。法院也認為這樣的離職屬於「非自願離職」,員工可以依法主張權益,比如請領失業補助或其他補償。這個案子等於幫大家畫了一條底線:公司偷偷少報薪資不是小事,勞工是可以依法處理的。
勞基法第14條雇主做了哪些事,會被認定是違法?
所謂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造成勞工權益受損」這種情況,其實就是說老闆做了不該做的事,導致你權益被影響,這時你是可以依法不用預告就直接離職的。根據以前勞委會的解釋和法院判例,大致上有幾種情況符合這個標準。
| 違反勞動契約造成勞工權益受損情況 | 說明 |
| 未經同意被調去其他公司 | 員工可主張離職 |
| 雇主宣布停工未有後續作為 | 沒有安排你接下來的工作或薪資 |
| 任意調班 | 未經過同意就要員工輪班 |
| 私自砍薪資 | 片面減薪 |
| 因公受傷被炒魷魚 | 老闆趁此時把你開除 |
未經同意被調去別家公司工作
如果你原本是在A公司工作,老闆沒經過你同意就把你調去B公司,這就算違反契約。像是公司分割、合併、轉移,勞工被直接「轉手」到另一家公司,沒有你同意的話,你是可以主張離職,這種情況法律站在你這邊。(內政部74.07.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)
老闆突然宣布停工沒處理後續
如果公司因為某些原因說要停工,但後來也沒說什麼時候會復工,也沒有安排你接下來的工作或薪資,等於把你晾在那裡不管,這就算嚴重違法。你可以直接提離職,而且不用提前講。(內政部74.01.16台內勞字第281736號)
原本上白班,突然改成輪夜班
如果你本來是日班員工,公司沒經過你同意就要你輪班,尤其改成晚班,這算是改變勞動契約內容。依照規定,這種變更應該是雙方協議決定的,而不是老闆說了就算。如果你不同意輪班,是可以依《勞基法》第14條離職,還能要求資遣費。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.12.11台勞動字第9639號)
老闆私自砍你薪水
如果你每個月本來薪水3萬,老闆沒經過你同意就說要砍成2萬8,這種「片面減薪」也是違法的。你在發現後30天內,可以主張是雇主違法,依法直接終止契約。
因工受傷請假,反而把你炒魷魚
如果你是因為職災請公傷病假,結果老闆趁這時把你開除,這也違反《勞基法》,你可以主張是他不合法解僱,自己終止契約,還可以要求資遣費。
總之,只要是老闆做了違法或違約的事,影響到你的權益,你都有權利在知道後30天內選擇離職,這叫「非自願離職」,不但可以拿資遣費,還能申請失業補助。記得,這些不是你說了就算,最好能留證據、有書面或訊息紀錄,日後比較好保護自己。
哪些情況算違反勞基法第14條?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14條的規定,只要雇主有嚴重違反契約或損害你權益的情況,你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、直接離職的,那到底還有哪些行為算是雇主違法?這邊就一次幫你整理清楚,讓你能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
雇主未投保勞工保險
如果老闆沒有幫你加保勞保,這是違法的,你是可以依法提出離職的,因為這會影響到你未來請領保險、申請補助等權益。不過要注意,《勞基法》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規定一個期限,就是你在發現這件事之後,要在30天內主張離職才有效,超過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終止契約了。所以一旦發現公司沒幫你保勞保,千萬別拖,該提的權利要及時提才不會錯過。
未給付職災補償金
如果你在工作中受傷,公司卻不認這是職災,這種情況很常見。不過只要法院後來判定這真的是職業災害,而老闆卻還是不願意依法賠你職災補償金,那你就有權利依《勞基法》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,直接終止勞動契約。簡單說就是,老闆不照規矩賠錢,你可以依法提離職,還不算自願離職。
未提撥職工福利金
雖然法律規定公司應該要提撥職工福利金和退休準備金,但實際上,真的因為這個理由主張離職的勞工並不多。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(92年台上字第1779號),如果你們簽的勞動契約裡面有明確寫到「雇主要提撥福利金或退休金」,但公司卻沒做到,那你就可以依《勞基法》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,主張離職,而且是合法的,只要合約有寫、公司沒做,你是可以據此離職、並爭取相關權益的。
企業合併
如果公司發生企業合併,意思就是原本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併購,老闆換人了。在這種情況下,新的雇主和舊的雇主可能會協商說要把原本的員工留下來繼續用,也就是讓你自動轉移到新公司去上班。
但如果你自己不願意跟著轉換雇主,也不想在新的公司繼續工作,那你是有權利拒絕的。根據法院的判決,勞工有選擇的自由,可以不接受這個留用安排,直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。
這樣的離職行為是被法律承認的,也不會被視為任性或違約,而是你正當主張自己對工作條件變動的不接受權利。畢竟,公司換人、制度改變,對勞工來說影響很大,不想留下來繼續配合是很合理的選擇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