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業離職後競業條款有效嗎?搞懂勞基法,保障你的工作自由!

保全業離職後競業條款是否合法,其實與勞基法有直接關聯。根據勞基法規定,競業條款必須符合合理補償、期限與範圍,否則無效,而保全業離職後競業條款限制是無效的,離職後仍可自由轉職,不受約束。

別被騙了!保全業競業條款到底合不合法?

最近不少人在討論,保全公司要求員工簽「保全業競業條款」到底合不合法?先說結論絕大多數保全業的競業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。如果你現在手上正拿著這份合約,心裡覺得怪怪的,那你絕對不是多慮,是真的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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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禁止條款這個東西,並不是什麼行業都能隨便拿來用的,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-1條明確規定,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,競業禁止約定才會有效具有需要保護的商業利益(例如機密資訊、核心技術、商業秘密)。

對勞工有合理的工作範圍、地理範圍、期間限制、提供合理的補償(也就是競業補償金)、不過度限制勞工生計,這四個條件一個都不能少。回過頭來看看保全業,是否有「無法取代的商業機密」?巡邏路線?守衛時段?但如果是這些資訊根本不構成《營業秘密法》保護的範圍。

競業禁止非所有行業適用

而市面上各家保全業者的服務內容高度同質化,根本沒有什麼獨家的技術或秘密可言,保全業是勞力服務業,不是研發高科技的晶片公司,所以,保全公司硬是要求員工簽下競業條款,基本上是不合法的行為。而且大多數情況下,他們也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供「競業補償金」。如果沒有這個補償,這份條款直接就是無效的紙上談兵。

不少保全公司用這種手法來嚇唬員工,讓你以為離職之後不能跳槽到其他同業,不然就會被告。但事實上,這種條款在法庭上幾乎站不住腳。台灣過去已經有不少法院判決指出,保全業的競業禁止條款缺乏合理性,無效!

再來,有些公司甚至試圖在離職證明上註明「不得從事同業」,這種行為更是畫蛇添足反類犬,不但沒有法律效力,還可能涉及妨害勞工就業自由。根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他人就業,這種不合理的限制,反過來會讓公司自己陷入法律風險。

少數保全公司還會威脅員工,「如果去別家保全上班,會提告你違反競業條款」,千萬不要被嚇到,先問他,「是否有依照勞基法第9-1條支付競業補償金嗎?」如果對方答不出來,那就代表這條款根本不成立。

競業條款必須給付補償金

事實上,法院在判決時會非常重視「是否提供補償金」這一點,根據實務判例,即使公司聲稱有商業秘密,如果沒有實際給付補償金,法院一樣會認定這份競業條款是無效的。

簡單說,保全業根本不適合設立競業條款。這不是什麼投機取巧的法律漏洞,而是因為這類行業本身不存在可以保護的商業機密。你可以離職後立即去其他保全公司上班,這完全合法,沒有人可以限制你。那些試圖用競業條款來限制員工的公司,最後只會弄巧成拙、偷雞不著蝕把米。

競業條款是什麼?保全業真的需要簽嗎?

很多人在簽公司勞動契約的時候,會發現裡面突然多了一條叫做「競業禁止條款」的東西。這到底是什麼?真的有法律效力嗎?如果離職後還被限制不能去同行業工作,這樣真的合理嗎?尤其是在保全這種行業,到底有沒有必要簽競業條款?

競業禁止保護營業秘密

競業禁止條款在台灣是「合法存在」的條款,它的法律依據來自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-1條。這條法律規定,雇主可以為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核心利益,與勞工約定在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內,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性質相同的業務,也不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。

但注意合法並不代表無條件成立,法律有明文規定,只有在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情況下,競業禁止條款才算有效,公司擁有需要保護的商業利益,例如技術機密、客戶名單、獨家配方、內部數據等。

工作範圍、地理範圍與禁止期限必須合理,比如不能無限制地擴張到全球,也不能限制太久(最長不得超過2年),而且剛剛提到雇主需提供合理補償,也就是「競業補償金」。如果沒有給錢,條款根本無效,條款不能過度限制員工的工作自由與生計,必須平衡雙方利益。

競業條款什麼時候生效?

這類條款並不會在你在職期間生效,而是在你離職之後才開始生效。根據法律規範,競業禁止的最長期限為2年,也就是離職後最多只能限制你兩年內不從事相關工作,超過這個期間,條款自動失效。

保全業適合競業條款嗎?完全不合理,因為保全行業根本不存在什麼高度機密的商業利益或技術專利。保全的工作內容大多是執行現場巡邏、門禁管制、安全維護,甚至你今天換到另一家保全公司,工作內容大致相同,根本不涉及什麼高價值的營業秘密。

保全行業不像科技業有獨家的研發成果,也不像金融業有敏感的客戶資料。說白一點,巡邏路線、班表安排這些資訊根本不構成《營業秘密法》上的保護標的。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實務上,對於保全業設立競業條款大多持否定態度。

保全業簽競業條款,常見亂象有哪些?

有些保全公司會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條款,目的是防止員工離職後跳槽到其他競爭對手,這說白了就是用條款來嚇人,根本沒有提供任何「競業補償金」,完全違反《勞基法》第9-1條。沒有補償,條款直接無效。

還有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「不得至同業工作」這種文字,這不但沒法律效力,反而涉嫌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條,屬於妨害他人就業的違法行為。

根據過去多起相關判決,法院通常會這樣判,如果公司無法舉證自己有足夠需要保護的商業利益,競業條款直接無效。沒有給競業補償金?直接無效,限制範圍過大或時間超過2年?同樣無效。

如果你遇到公司要求你簽競業條款,先問清楚幾件事,有沒有明確提供競業補償金?條款限制的範圍是什麼?全台?一個縣市?或者是特定客戶?限制多久?是不是合理?公司到底有什麼需要保護的「商業秘密」?如果問到對方支支吾吾,那就代表這條款根本就是拿來唬人的。尤其是在保全業,這類條款絕大多數都是無效的。

如果你正在面臨這種情況,不用怕。直接跟對方講,「根據勞基法第9-1條,你沒有給我補償金,這條款根本無效。」完全合法、完全正當。

保全人員搞懂勞基法離職預告期,避免吃虧!

在保全這個行業,很多人都以為「隨時想走就可以走」,但其實不對。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不管是保全還是其他行業,離職是需要依照法定的「離職預告期」來走流程的。簡單說,不是今天說不做,明天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,這樣很可能會被公司要求扣薪,甚至提告求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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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全人員離職預告期怎麼算?
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16條明確規定,離職預告期是依照你的在職年資來決定的。保全這個行業一樣適用這個標準,具體規則如下:

工作滿3天但不滿1個月:需要提前3天告知公司。

工作滿1個月但不滿3個月:需要提前3天告知。

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:需要提前10天通知公司。

工作滿1年但未滿3年:需要提前20天通知。

工作滿3年以上:必須提前30天告知公司。

也就是說,如果你已經在公司做了超過3年,今天突然想離職,必須至少提前30天通知,讓公司有時間找到接替人員。如果沒照做,公司依法可以從你的薪資裡面扣除「未提前通知的天數的工資」作為賠償。

保全離職時常見的雇主手法,當心!不少保全公司在員工提出離職時,會出現以下套路,拒發最後一筆薪資,說你沒提前通知,拿「競業條款」出來恐嚇,說你不能跳到別的保全公司,用模糊的規章說你有「損害公司利益」,要求賠償,這些招數,其實很多都不符合法律。

例如競業條款,保全行業根本沒有所謂的營業秘密(前面已經說過),即使有,也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,否則根本無效。至於最後一筆薪資,除非是因為你違反預告期,公司依法扣除,否則絕對不能隨意扣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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