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責任制合法嗎?一篇搞懂勞基法規定與合約注意事項!

想知道保全責任制合法嗎?根據勞基法合約注意事項,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,保全責任制合法嗎,關鍵在於是否依法送核備並符合勞基法合約注意事項,保障勞工權益才安心!

保全責任制合法嗎?

保全責任制合法嗎?你可能常常聽到「責任制」這個詞,但到底什麼是責任制?簡單說,就是某些特定工作不照一般的上下班時間來規定,而是由雇主跟員工雙方協議,彈性安排工時。這種制度主要是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工作類型,比如主管、管理職或需要高度自主的專業工作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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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84-1條,像是監督管理人員、專業人員、或一些需要輪班、監控性質的工作(例如保全、門禁人員),都可以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後,適用責任制。意思是,只要勞雇雙方有書面協議,而且有報備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,就可以不受一般工時、例假日、女性夜間工作等條文的限制。

不過,法律有明確規定,雙方的書面約定不能損害勞工的健康跟福祉,而且要參考法定標準,不能過度壓榨。所以責任制是合法沒錯,但要依法申請、核備、雙方同意,大家必須注意保全合約注意事項,不能亂套用。像保全這種工作性質,有些地方是可以適用責任制的,但還是得看地方政府的審核標準。

保全業者須遵守勞基法核備

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,也就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職業,才有可能適用保全勞基法第84-1條,像保全業的保全人員,就是這條法律裡面有提到、可以適用責任制的類型。

但就算你是符合資格的工作者,也不是說雇主講了算就能直接上路,還得經過幾個步驟才會生效。首先,勞方和資方雙方一定要有書面簽約,把工作時間、休假安排等都講清楚;再來,還必須把這份約定送到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去「報備」,等他們核備通過後,責任制的安排才算正式生效。也就是說,責任制不能隨便喊喊,流程得照法規來走才行。

保全合約有哪些注意事項?

如果你從事保全業,或準備簽署保全工作的相關合約,有幾個重點一定要特別注意,免得工作做了、權益卻被忽略了,本文就來告訴大家保全合約注意事項,大家也可以從各地方政府網站看到相關合約規範(https://service.gov.taipei/Case/ApplyWay/201908150039)。

首先,雇主如果要幫你申請責任制(也就是適用保全勞基法第84-1條),雙方一定要簽一份正式的書面約定書。這份約定書不能隨便寫,裡面要清楚列出你的職稱、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安排、還有像女性夜間工作這種特別情況,都要交代得明明白白。你自己也要看清楚,不是簽名就好,該保障的東西一項都不能少。

工時安排須記載

接著就是工時的安排一定要合理。根據保全勞基法的規定,每天正常工作時間最多不能超過10小時,加上加班時間的話,一天最多也只能到12小時。而且你不能連著上班,兩天的班中間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,不能讓你連續操到爆肝。

保全勞基法規定說明
每天工作時間上限(加上加班)最多12小時
每個月正常工時最多是240小時
每個月加班工時最多48小時

如果你是做一般保全人員,那每個月的「正常工時」最多是240小時,「加班時間」最多48小時,加起來總共不能超過288小時。如果你是做人身保全或運鈔車保全,那規定又不太一樣,改成以「每4週」計算,這四週內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68小時。

不管是哪一種保全工作,工作時間就得照規定來,你在簽合約或責任制約定書時,一定要確認裡面的工作內容跟工時安排是不是合理,也要看雇主有沒有真的照規定送去報備。不要怕麻煩,這些就是在保護你自己的權益。

如果發生像天災、意外或突然的重大事件,比如颱風、火災、突發公共事故等等,雇主如果真的有急需,可以讓員工在原本的正常工時之外繼續工作,也就是臨時加班。這種情況雖然特殊,但法律是有規定的,不能隨便亂用。

重點是雇主一定要在延長工時發生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,如果公司沒有工會,那就必須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報備,讓政府知道你有延長工時的狀況。這不是讓雇主說延長就延長,是要有理由、有限度,而且事後要依法備查。

而且,雇主也不能只要求員工加班卻不補償。加班完之後,雇主有責任安排「補休」或提供「合理的休息時間」,讓員工能好好休息恢復體力,這是基本的保障。

另外,除了加班以外,平常的例假也不能被忽略。例假是每週至少一天的完整休息日,這一天不論員工平常工時怎麼安排,都應該讓他們完全休息、不要排班。保障例假不只是法定規定,也關係到員工的健康與工作效率,雇主不能因為工作忙碌就隨便取消或拖延。

不管是臨時的延長工時,還是平常的例假安排,都需要在合法、合理的前提下進行。員工也要記得自己的權利不是說了算,而是有法律保護的,有問題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映,不要默默吞下去,工作重要但身體健康跟休息的權利更不能被犧牲。

例假與休假必須符合規定

關於休假這部分,簡單來說,每兩週你至少要有兩天完整的休息日,也就是例假日。而且這種休息是有保障的,不是雇主想叫你來就來。除非真的發生像天災、重大意外那類勞基法第40條規定的突發狀況,不然就算你自己同意,也不能在例假那天被安排工作。而且根據新規定(從105年1月1日起),你也不能連續工作超過12天,該休就要休。

但如果公司臨時有需要,你也同意配合的話,那在不影響你健康和福利的前提下,可以在排班表以外的放假日來上班。不過這些不是例假,是像什麼紀念日、勞動節、或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假日等等。如果你真的有出勤,公司就要加倍發工資給你,不能只當一般工時來算。

休假是法律保障的,排班可以彈性沒錯,但不能不給人休息時間,也不能亂安排假日工作。你該休的還是要休,不然對身體也不好;如果真的有出勤,也要照規定拿到加班工資,該爭取的權益不能少。

保全勞基法有什麼規定?沒核備恐違法!

如果你是保全,或者是保全公司的老闆,那這件事你一定要搞清楚,責任制不是說用就能用的,根據法律規定,保全業要適用勞基法第84-1條的責任制,一定要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定通過,也就是要得到「合法認證」,不是你公司覺得員工適合責任制、排個班、簽個約就可以自己搞定,這樣做其實是違法的。

如果你沒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就硬要把員工納入責任制,那後果很嚴重,因為你就沒辦法合法避開勞基法第30條(正常工時)、第32條(加班時間限制)、第36條(每7日應有1日例假)、第37條(休假日)、第49條(女性夜間工作限制)這些規定的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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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單說,你沒核定為責任制,就是硬生生把人家應該有的休息時間、加班費通通忽略掉,這樣一旦被檢舉,真的會吃大虧。根據《勞基法》,這樣違法的話,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,而且還會被勞檢盯上,留下紀錄,對公司形象和後續營運都會有影響。

所以,不管你是保全業的老闆還是員工,記得一件事: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,一定要依法申請、核備通過才算數,否則就是違規,後果自負。保障自己的權益,從搞懂法規開始,千萬別讓不清楚的制度害了你!

只要你是受雇上班、有薪水領的,基本上都算是適用《勞基法》的勞工,那就代表你一定受到工時相關規定的保護。像每天最多工時、加班怎麼算、例假怎麼休,這些都是法律保障你該有的東西,不是雇主自己說了算。

有些公司會跟你說什麼,「我們這份工作是責任制」、「這職位比較特殊」、「你都已經做那麼久了,大家也都習慣這樣排班啦」,聽起來很合理對吧?但說白了,這些都沒法律效力。只有透過《勞基法》第84-1條的規定走正式流程,經過主管機關核備通過,才可以合法不適用某些工時限制。

換句話說,就算你跟公司簽了責任制的協議,只要還沒送去核備,或者核備沒過,這份協議根本就不算正式生效。在這之前,還是得照勞基法原本的工時來執行,包括加班費、休息日都不能少。

就算你是屬於保全勞基法第84-1可適用的職業,比如說很多社區的管理員、保全,法律上是可以走責任制沒錯。但如果管委會或雇主沒有幫你簽約、也沒有送去核備,那還是得照勞基法走,不能拿「這職業特殊」當藉口。這時候你一樣可以要求加班費,權益是站在你這邊的。

責任制不是老闆講一句就算,所有手續要照規定來走,核備通過才是真正生效的起點。只要沒通過,就是回歸勞基法的基本保障。記住,不要因為別人一句「這行業都是這樣」就放棄自己該有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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